不锈钢防火门介绍民用建筑在划分防火分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4-15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 0倍计算。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2)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建筑面积之和大于表4-15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3)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
2)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2。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业营业厅,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F 2000的区域。相邻区城确需局部水平或竖向连通时,应采用符合规定的下沉式广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4)当高层建筑物内设有自动扶梯、敞开楼梯、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化送带等开口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表4-15的规定。
(5)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中庭相连通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一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应与周围相连通空间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 00h;采用防火玻璃时,防火玻璃与其固定部件整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 00h,但采用C类防火玻璃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 00h,并应符合规范的相关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